東仁國中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
一、宗旨
(一)落實本校法治教育,涵養師生民主精神。
(二)培養學生自治能力,參與團體事務之熱忱。
(三)提昇行政效率,增進師生情感之交流。
二、任務
(一)於每節下課、午休時間分組巡視校園安全。
(二)協助糾正學生不當行為,舉發同學不良事件。
(三)辦理每學期期末檢討會。
(四)及時反映校外可疑人士侵入校園事件。
(五)推派並參與相關會議之學生代表,如畢業旅行、畢業典禮、大過以上之懲戒會議。
(六)協助整潔、秩序評分工作。
(七)辦理自治會會長選舉事宜。
(八)辦理每月自治會工作檢討會。
【註】1、執勤時須配戴識別名牌,並恪守公正原則,行為端良。
2、自治會成員任期為一年。
三、獎勵
(一)擔任滿一學期且表現良好者,頒發自治會證書(上、下學期各乙次)。
(二)擔任滿一學期且表現良好者,記小功乙次(上、下學期各乙次)。
四、推薦資格
(一)人格特質:具備品行端正、勇於直言、熱心負責、具備組織或協調能力等特質之一。
(二)行為表現:上一學期未受小過(含以上)之懲戒者(此項由學務處直接查核)。
五、懲戒除名
(一)本學期如受小過(含小過)以上之懲戒者,立即除名。
(二)執行勤務中,遭檢舉有不當行為達兩次且經查證屬實者,立即除名。
(三)因不當行為經教師提報,且獲該生班級二分之一任課教師同意不適任者,立即除名。
六、推薦作業時程
(一)每年於九月底由各班導師依據學生意願、平日表現、人格特質等,提報候選人。
(二)學務處進行審核,進行相關訓練。
七、本辦法經呈校長核准後公布。